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关镇西读村大沐*******,现住城关镇西读村大沐*******。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6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黄××窜至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公交站旁,趁受害人××睡着之际,将其滑落在身旁的一台苹果13pro max手机盗走,随即离开现场。2025年8月4日,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黄××抓获,并追回被盗手机。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肖××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3、受、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现场视频截图;6、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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