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治)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银****,地址:,法定代表人:罗***
现查明:2024年8月23日,我队民警在办理衡阳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宾馆)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案时,发现该酒店法人代表罗XX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2月16日将酒店实际经营权承包给胡XX。该酒店变更实际经营者后未按要求到公安机关备案。
以上事实有1.胡XX、罗XX的询问笔录;2.酒店承包合同;3.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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