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于2025年7月13日、18日在大庙后门红墙处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于2023年9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1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3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6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违法行为人胡XX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视频截图、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