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刑)决字[2025]第125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东坑*******,现住广东省陆河县东坑*******。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违法行为人朱×汇因为怀疑其前女友李×群和其分手之前和其他男子开房,便将李×群带至娄星区××广场地下停车场内。随后朱×汇用菜刀威胁李文群,并用胶带将其手臂捆绑,朱×汇整个非法限制李×群自由时间达到20多分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