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洞口县水东镇文田*******。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15时许,刘XX在广州天河区员村务工处租房使用本人手机上网登录企业微信时在某平台申请网贷时,平台方面以刘提供的用于接收贷款的银行账户流水不够、需要由平台方面操作转账钱款到刘银行账户上提高流水额方可发放贷款,刘在已经意识到将要转账过来的钱款可能系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所得钱款,为获取贷款仍然将其名下涉案民生银行卡号提供给对方。当日15时48分,浙江金华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李XX被骗一案被害人李XX当日其中1笔3550元的被骗款转入到了刘**上述民生银行卡上,随即被刘一次性转至本人名下招商银行卡账户上,继而又被刘分几笔全部转出或者扫码至对方指定的覃XX等对方控制的银行账户及二维码上,本人并没有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1、本人陈述及申辩;2、案件线索材料;3、涉案银行卡账户等转账记录截图;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系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违法事实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