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金溪*******。
现查明:违法人员欧阳xx在衡阳以打零工和捡废品维持生活,在2025年2月至8月期间,四次进入衡阳市蒸湘区xx小区负一楼停车场内盗窃破损的下水道盖板,一次是2025年2月21日10时许,盗取2块破损的下水道盖板;一次是2025年3月18日13时30分许,盗取2-3块下水道盖板;2025年5月15日16时20分许,盗取2-3块下水道盖板;还有一次是2025年7月21日16时40分许,盗取2-3块下水道盖;违法人员欧阳xx在4次一共盗取10余块下水道盖板,并分别将这些下水道盖板以铁废品卖给衡阳市区内废品站,获利70-80元,所有获利已用于其个人生活开销。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受害人笔录、现场监控、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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