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6时许,在桂阳县一市场工商银行对面人行道,违法行为人吴X军因为摊位位置问题与受害人肖X女发生争执。争执期间,吴X军用脚踹了肖X女的腰部,导致肖X女受伤。
以上事实有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吴X军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肖X女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吴**殴打的受害人肖仁女系六十周岁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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