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青)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青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青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6时许,黄××因自己在永顺县青坪镇××村经营的××客运休息站水桶被撞坏,与赵×等人发生纠纷,双方争吵过程中黄××用手扇了赵×一耳光。
以上事实有黄××、赵×的陈述,何×、陈××、梁×的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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