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78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XX于2025年7月29日在游客中心停车场喊客拉客,并乘坐游客车辆带游客至广济寺门票处,收取200元带路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谭XX于2024年1月1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3月28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4月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12月2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4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谭XX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X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视频截图、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游客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