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9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17年11月20日15时45分许,刘XX饮酒后驾驶湘XXX二轮摩托车途经XX县XX中路与XX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处罚。2025年5月6日10时21分,刘XX持D驾驶证再次酒后驾驶湘XXX男式两轮摩托车,途经XX县XX镇XX村铁路桥下路段时,被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9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身份信息、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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