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金)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3年10月13日9时许, 我局金龙坪派出所在对辖区酒店进行反恐检查时发现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龙坪街道XX村XX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陈XX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并以怕客人投诉、影响宾馆生意等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反恐检查。
以上事实有1、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营业执照;4.检查记录;5.抓获经过;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罚款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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