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9时27分许,杨×(身份证号码:432321197611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车架尾号为“Y8257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双泉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另查明,杨×于2017年05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验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