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2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经查刘xx伙同袁xx、张x、张x在娄星区碧桂园豪园二期十栋一楼刘xx开设的麻将馆内利用字牌以放炮罚的形式进行赌博,打一元一胡,每人打拖鸟50元,可再加拖鸟50元,二百胡封顶,共计打了四告,张x输1380元,袁xx赢550元、张x赢250元,刘xx赢480元;刘xx为赌博提供条件抽水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共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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