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站前)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郑家*******,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郑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22时许,违法人燕XX在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XXXXX桥下停车区看见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未上锁,遂采用推车的方式将电动车盗窃走,后将电动车以180元的价格销赃到三闾路与人民路交汇处一无名废品收购站;2025年8月1日22时许,违法人燕XX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乐XXXX门口看见一辆台翔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插在车上,遂直接驾驶电动车盗窃走,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以220元的价格销赃到柳叶湖戴家岗社区XX废品收购站。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赃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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