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067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牛车*******,现住湖南省桃源县牛车*******。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1时30分许,在桃源县牛车河镇XXX,王XX与谢XX酒后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王XX用水果刀将谢XX胸口刺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