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不决字[2025]第014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金凤*******,现住:长沙市高新区长丰*******。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7月8日、7月9日凌晨,刘×真伙同刘×受雇于他人,多次窜至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阳光城溪山悦”小区附近的文轩路沿线,由刘×真负责针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后视镜上张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并拍摄视频,刘×负责紧跟在后进行撕除。后将拍摄的视频发给上线领取相应报酬。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刘×真、刘×本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陶真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