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凉)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桥自*******,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桥自*******。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1时许,贺XX在桑植县桥自弯镇学堂堡村黄XX家自建房外将挂在黄XX门口晾衣架上的刘XX的一条粉色内裤盗走。2025年8月3日23时许,贺XX在桑植县桥自弯镇学堂堡村黄XX家自建房外将挂在黄XX门口晾衣架上的刘XX的内衣上撒尿,后被黄XX发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指认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九、1.(1)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十四、1.(1)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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