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2039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长沙县黄花镇岐山*******。
  现查明:2024年9月至2025年07月2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邓××在明知经营旅馆需获公安许可,在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长沙县黄花镇盛地领航小区1期××栋住宅中的5个房间用于顾客入住,2025年07月20日,卢××入住在该地409房,发生性侵未成年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截图、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