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106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9时许,黄XX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H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春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证证明、人车合一照片、车辆相关查询件及黄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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