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石)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菜花坪*******,现住湖南省攸县菜花坪*******。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伙同彭飞仔(另案处理)、张毅(另案处理)、李建波在攸县春联街道春风社区双胜组李建波的老家二楼客厅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含有“冰毒”和“麻古”的混合型毒品。2025年8月4日,经提取违法行为人刘*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成份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无吸毒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提取相关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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