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枫)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毛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许某在岳阳市大屋湾社区XX医院门口路边,盗窃位于路边停放的一辆粉色爱玛电动摩托,价值人民币1914元。后许*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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