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581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15年12月柳××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县公安局查处。2025年07月29日02时许,柳××驾驶湘A×××××轻型栏板货车从平江县天岳汽车站附近出发,前往平江县东兴大道鸿源加油站。当柳××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平江县东兴大道鸿源加油站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柳××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柳××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0.34mg/100ml。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柳××陈述与申辩、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内网数据查询比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