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70号

  被处罚人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黄家村*******,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练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站附近手机店以600元的价格将电话卡三张卖给马某某,共得赃款6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练**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