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悦来镇玉泉村10*******,现住悦来镇玉泉村10*******。
现查明:邓××与陈××(陈××的儿子)和唐**两人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邓××称其所生的小孩是唐**的,但邓××所生小孩系与陈××男女朋友关系延续期间生产的,现邓××所生的小孩由陈××的父亲陈光许抚养,唐**因邓××所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与陈××一家产生纠纷。2025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在永兴县马田镇××医院门口唐**偶遇陈×××、,遂将陈××从摩托车上拉下来,造成陈××左胸受伤,并且用砖头将陈××的摩托车大灯砸坏。
以上事实有唐**的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现场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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