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决字[2025]第017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南岳区XXXX公司门口发现一辆电动车未锁,遂于8月4日凌晨3时许从家中出发,身穿黑色外套、戴黑色帽子和口罩进行伪装,在南岳区XXXX公司门口将一辆绿源牌黑色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