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徐)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5月22日7时许,江玲玲得知其丈夫刘余与唐美艳两人一起在零陵区柏曼酒店开房入住,江玲玲带领刘**、袁雪梅等人去零陵区柏曼酒店,2025年5月22日8时许,在零陵区柏曼酒店地下停车场,江玲玲、刘**、袁雪梅等人一起对唐美艳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