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花公(治)不决字[2025]第0017号

  违法单位:湘西新****,地址:吉首市桐油坪村一*******,法定代表人:补***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2时许我局侦办“20240117XXXXXXXX案”中发现湘西XXX保安公司在没有对花垣县XX联社的金融机构资质进行查验,未履行审查服务对象业务合法性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为花垣县XX联社股金服务部提供非法押运服务。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押运服务合同资料,新天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和许可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其行为已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由于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新天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