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站)决字[2025]第023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谢XX与违法行为人彭XX双方因喊客拉客在珠晖区火车站广场发生纠纷,其明知在火车站广场喊客拉客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旧触犯,违法行为人彭XX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彭XX的询问笔录;2.谢XX的询问笔录;3.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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