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茅)决字[2025]第1301号
被处罚人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
现查明:2025年2月份中下旬的一天,管**、李成飞、张柱等人在涟源市茅塘镇保温杯厂员工宿舍内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5月27日下午18时许,管**、徐东东、顾小双、王红业等12人在茅塘镇石门村五江保温杯厂宿舍内采取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朱利顺为李成飞等人赌博提供现金服务,从中获利。2025年8月4日,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管**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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