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谢)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4月7日,XXX伙同XXX在益阳市高铁南站对面 XXXX集团项目部盗窃废旧电缆线价值2350元;2025年4月9日,XXX伙同XXX、XXX夫妻在益阳市高铁南站对面XXXX集团项目部盗窃废旧电缆线价值3248元。XXX等人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鉴定、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