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上)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上河溪乡狮*******,现住桑植县上河溪乡狮*******。
  现查明:2025年6月份的一天,分别于当天的中午12时许和当天晚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莫X祥独自在XX村XX组XX山上米X屏黄柏地里偷割两次黄柏树皮,总共偷割24根黄柏树。莫X祥偷盗后将黄柏树皮存放家中数日,于2025年6月25日9时许莫X祥找了同村肖X春,通过白色的面包车将黄柏皮卖至桑植县XX乡XX学校附近的黄柏收购点阳X波手里,收购单价7元1斤,总共卖了约150斤,共计获利1050元,由阳X波微信转账给莫**。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供述、转账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