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高)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小*******。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XXX分许,XXX驾驶人XXX驾驶牌号为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XXX出口处时,因涉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驾驶人XX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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