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中午12时许,付X伴吃完饭后前往岳阳县荣家湾镇付家院刘X霞家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付X伴与李X凤因钱的事发生口角,付X伴见李X凤辱骂了他,于是用右手从麻将桌上抓起麻将子向李X凤的头部砸了一下,导致李X凤头部受伤。2025年7月31日,经鉴定李X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组织,付X伴与李X凤不同意调解。
以上事实有付X伴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李X凤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证词,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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