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
现查明:2024年11月20日15时许,邹X,4304041984XXXXXXXX,驾驶湘DXXXXX小车行驶在蒸湘区蔡伦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路口因与人发生争执被举报酒驾,被蒸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邹X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值为:56mg/100ml,邹X不服不肯签字,后邹X被通知到衡阳市康阳骨科医院依法抽血送检。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3862号鉴定结果显示邹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51mg/100ml,邹X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经公安交管系统查询邹X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民警开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邹X的陈述与申辩、邹X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
邹X被依法抽取的血液样本、现场查获照片材料、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3862号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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