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五)决字[2025]第073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4年11月16日21时许,在岳塘区板五路XX小区10栋楼下,违法行为人曾X因不满一辆车牌号为湘CXXXXX的三菱牌汽车停放在其车库门口,导致其电动车无法进入车库,遂使用铁片撬坏了该车4个车胎气门芯,造成该车4个胎压传感器、2个轮胎的损坏和4个钢圈的检测检修,共计损失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受损车辆价格评估报告、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不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愿赔偿受害人损失且无主动投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