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东岳观镇广*******,现住慈利县零阳街道环*******。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11时许,孟圭食品店店主张×与槟榔送货员艾××因为槟榔陈列费问题,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南街居委会孟圭食品店发生口头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把艾××面部打了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艾xx的指认;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