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929号

  被处罚单位:新化县****,地址:新化县上渡街道富*******,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新化县XX街道XX公寓接待未成年人曾XX(16岁)入住228房间,未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