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高)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现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6时15分,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贺高速公路XX收费站出口时,被高速交警道县大队当场查获。其应当并处罚款1000元已经在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作出处罚,本次处罚不再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