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84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里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里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0时许,违法人陈XX驾驶一辆白色东风日产SUV汽车(车牌号:湘LCXX55)在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与龙泉路十字路口时,发现有交警在例行查酒驾,陈XX在接受酒精测试后未配合交警例行检查,强行冲卡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郴州市交警一大队查处酒驾报备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陈**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