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如东镇*******,现住湖南省澧县如东镇*******。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月13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XX街的XXX大厅,违法行为人覃X从受害人陈XX身后接近,以手扯受害人陈XX的头发的方式殴打陈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覃X的陈述、受害人陈XX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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