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禁)决字[2025]第201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浏阳市澄潭江镇派*******。
现查明:2025年5月至今,陈XX多次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如2025年07月底的一天晚上,陈XX在浏阳市XXXX小区地下车库里面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2025年08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陈XX的现场尿液进行毒品成分检测,陈XX的现场尿液中检测出替来他明。
以上事实有1、陈XX的陈述和申辩;2、检测结果;3、告知笔录;4、到案经过;5、陈**的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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