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禁)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5月初的一天夜晚,钟××伙同黄×、詹××等人在塔峰镇成家村成××家门口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本人到案后对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的毛发呈依托咪酯、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阳性、丙帕酯阳性。其本人辩称未吸食其他种类的毒品,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钟**吸食了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钟**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陈述了吸食依托咪酯的违法事实;
另钟**系第一次被查处吸食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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