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鲁)决字[2025]第184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鲁塘*******,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
现查明: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违法人何×通过境外人员提供的赌博网站,使用本人手机在赌博网站注册账户并绑定本人中国××银行账户6×28×80819×880×2371的形式在赌博网站上购买六合彩进行网络赌博,期间违法人何×一共向赌博网站充值600元左右,从赌博网站提现300元左右,一共输掉3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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