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辜××窜至株洲市芦淞区美美酒店与辉辉便利店门口将店外摆放的一个美团充电宝柜机盗走,内含有五个充电宝,共计价值约1000元左右。2025年08月04日,违法行为人辜××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询问,辜××对盗窃充电宝柜机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辜××的陈述与辩解、对案笔录、提取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辜**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辜**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