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两)决字[2025]第0342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5时许,秦X吉在衡山县开云镇衡山新城二期后门门口处发现袁XX停放在此的一台灰色电动摩托车的车钥匙没拔,遂起了将其盗走的想法,随后秦X吉将该电动摩托车骑走。当天9时许,秦X吉将盗得的电动摩托车骑至衡山县龙珠村其哥哥谭X明家,将这台电动摩托车交给谭X明骑。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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