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暖)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南洞*******,现住郴州市汝城县南洞*******。
现查明:2025年03月31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斌在汝城县南洞乡高月村十一组家中玩手机时进入“C7娱乐”网赌平台,使用支付宝充值1000元进行“麻将胡”赌博,按一注2元每注投注1到10注不等,其获利200元,随后其提现1200元到本人6230901818119002428银行账户上。李X斌共充值1000元,非法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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