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129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21时许,我所在古塘中学门口一租房内抓获正在打“洪胡”赌博的李解南、吴子肖、刘庆华、欧阳骞四人,经查,李解南四人在该吴**所提供的租房内的桌子上打“洪胡”,一元猜50元,四人均对自己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吴**于2025年8月4日来我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因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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