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梓)决字[2025]第068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与王仲初系同村村民,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于2022年下半年向王仲初提出,要王仲初出租银行卡赚钱。2023年1月2日,黄**带王仲初到长沙,将王仲初卡号6236683030007816072建设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转账。1月3日, 王仲初该账户共计转入资金20.7万元后转出,其中吴俊、 赵王发被电信诈骗后转账3.5万元,黄**非法获利3000元,王仲初并未获利。黄**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银行卡给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交易流水、反诈大数据平台资料、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王仲初曾因同一行为已被刑事拘留,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限制人身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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