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李家*******,现住省宣恩县李家河镇*******。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11时许,杨X伟在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民族路XX号“XXX”店内消费,因无钱结账被店主扣留并报警。经查,杨X伟在明知自己无钱结账的情况下,对自己恶意欺瞒消费458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杨**2024年因盗窃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系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