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930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现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0点左右,伍××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铁牛社区××区××工地内盗窃了约20米电线和一台奥克斯牌的空调内机,上述物品价值约为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